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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直博生入学第一年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第二年起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成果的获得时间需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第一完成单位需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申请人需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可以兼得,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新入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复试阶段评定的学业奖学金取消。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出国、休学等缘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期间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奖励年限在恢复学籍后顺延。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并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学校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指标分为等额和差额两类,等额指标确保学科平衡,由所在单位初步评审,报学校审核;差额指标兼顾学科差异,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自身学科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有明确的价值导向,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兼顾单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必须公开答辩,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鼓励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西电研〔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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